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家和业FACC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4786141号“家和业FACC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89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家和业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斯特瑞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86141号“家和业FAC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596号决定,于2019年05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家和业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其在2015年08月30日至2018年08月29日期间(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家和业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由程社明博士带领一批专业人员组成,专门致力于“职业生涯开发与管理”研究及推广实施的培训咨询机构。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资料;2、包装盒申请单、图片及发票;3、北京前程无忧网站服务合同及发票及网页截图;4、微信公众平台宣传资料;5、申请人购买相关产品的图片、明细单、发票;6、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合同;7、合作协议、使用图片及相关发票;8、举办论坛合作协议书、使用图片及相关合同、发票等。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审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已包含在复审证据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9年3月27日。
      2、申请人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本案复审商标相同的第4786142号“家和业FACC及图”商标,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的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4不能显示复审商标或不能证明系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宣传使用情况。证据6仅有合同,没有发票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已实际履行,且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5、7、8涉及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申请人在41类“培训”等服务已注册商标,不能证明对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情况。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