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64905 -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80号 - 申请人:邯郸市天安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46490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2380号

       

      申请人:邯郸市天安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49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7714号“NOVATEST及图”商标、第17006257号图形商标、第6433798号图形商标、第32736848号“SPRING TREE MEDICAL 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整体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图形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申请商标中双蛇杖为救护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张福伦
    孙侃华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