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28987号“云上好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705号
申请人:内蒙古非空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内蒙古趣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28987号“云上好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04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6396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386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224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类的第380943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3978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63565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名称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009221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尚未生效;2. 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云上好物”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云上物”、引证商标二“云端好物”、引证商标三“云有好物”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云上好物”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七“云上”,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明确含义,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尚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