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068041号“迹美潮JIMEICH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803号
申请人:杰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赢士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对第32068041号“迹美潮JIMEICH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上的第11266629号“JIMMY CHOO”商标、第22368380号“JIMMY CHO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三、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搜索结果、品牌介绍、媒体报道、商标档案、商标注册证;
2.产品图片、门店照片、发票、宣传图册、活动图片、欧盟裁定、域名注册列表;
3.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时尚品牌报告、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裁定;
4.工商信息打印件、店铺列表、租赁合同、结算单、海关报关单、销售报表;
5.在先案例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41期(2019年3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迹美潮JIMEICHAO”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