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6416200号“聚邦 JUB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171号
申请人:温州市巨特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麦购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8月06日对第26416200号“聚邦 JUB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9299329号“巨邦 JUB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会造成混淆。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为了正常的商业使用,系不正当的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2.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获荣誉;3.申请人“巨邦”系列产品报价单、宣传资料和宣传合同;4.“巨邦”系列产品的原料购进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5.产品质量检测报告;6.异议决定书、异议复审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注册,2018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钱夹)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钱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3.至我局审理本案之时,被申请人名下有476枚商标,其中包括在第3、14、20、25等类别上的“罗瑟士”、“肯瑟士”、“万斯冠WANSIGUAN”、“VANSRAINN”、“派芙尼”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4,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罗瑟士”、“肯瑟士”、“万斯冠WANSIGUAN”、“VANSRAINN”等近500件商标,被申请人大量申请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且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严重妨碍了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扰乱了我国正常的商标注册及管理秩序。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