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083767号“北斗鹰 NORTH EAGLE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7910号
申请人:东莞得利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启信展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83767号“北斗鹰 NORTH EAGL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64793号图形商标、第1109116号图形商标、第23322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星星为7颗,呈抛物线形状排列,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另,申请商标有明确识别汉字“北斗鹰”加以识别,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表达含义、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