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ante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3695号“wante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31号

       

      申请人:WANTED LAB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3695号“want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3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35类服务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提供关于工作和兼职的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介绍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