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84551号“速款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222号
申请人:金泽万企(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84551号“速款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并为众多消费者所熟知,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起到了商标标识性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二、经查,存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的商标状态查询结果截图、“速款通”系统截图、网页截图、申请人微信平台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速款通”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资本投资;金融贷款”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所述的其他理由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临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