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9658号“GO BEYO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26号
申请人:三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9658号“GO BEY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3387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16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第9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O BEYOND”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go beyond”字母构成相同,仅存在大小写之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GO BEYOND”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GO BEYOND”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三维测量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航海器械和仪器、计算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