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6022968号“味德天下Wei De Tian X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亚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豫商德信品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鹏
申请人因第6022968号“味德天下Wei De Tian X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898号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产品包装及宣传图片;3、委托加工合同及订单;4、经销合同;5、销售发票;6、检验检测报告。
经查,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已基本包含在上述证据之中。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陈海洋于2007年4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料酒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11月20日依法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并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证据2为单方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和进入市场流通情况;证据3、4相关合同、订单等缺乏相应发票、支付凭证等实际履行证据佐证;证据5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6检验检测报告无法证明相关产品已投入到实际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且该项证据的形成时间亦不在指定期间内。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