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鸿运牌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764625号“H鸿运牌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9710号重审第0000002321号

       

      申请人:滑县道口烧鸡罐头总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9710号《关于第28764625号“H鸿运牌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978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7528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驳回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213502311591210464887104602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