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MG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1296374号“MG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96559号重审第0000002311号

       

      申请人:三菱瓦斯化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96559号《关于第31296374号“MG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8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4663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纸、纸板盒或纸盒”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月27日,第1681期)。引证商标现为在“笔记本、海报、宣传画、文具、书写工具、纸或纸板制广告牌、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文具或家用胶带”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