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紫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7560752号“紫墨”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8645号

       

      申请人:嘉兴宗逸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省墨庄韵茶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7月4日对第27560752号“紫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紫墨玉”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1438915号“紫墨玉ZIMOY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和《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作品登记证书;2、微信朋友圈截图;3、“紫墨玉”介绍;4、互联网点商标注册证;5、鉴定证书;6、企业门店照片;7、收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珠宝首饰等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该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正处于一审诉讼程序。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并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在先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在案多数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少数证据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证据2微信朋友圈截图虽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但仅凭该项证据并不能证明该标识已经作为商标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申请人其它评审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