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946600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6320号重审第0000002309号
申请人:万兆丰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46320号《关于第294660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9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鉴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0988170号“MIBD及图”商标、第7626246号“MIBD GOL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人已经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第14类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注册,且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应认定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递交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签署的经公证的《共存同意书》,加之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尚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