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896544号“拾光悠味SHI GUANG yOU
WE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030号
申请人:湖南省食阳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6544号“拾光悠味SHI GUANG yOU 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20695号商标、第35503842号商标、第28738353号商标、第3453572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拾光悠味”与引证商标三“拾光三味”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肉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罐头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罐头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