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酒德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8031652号“顺酒德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20578号重审第0000002356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20578号《关于第28031652号“顺酒德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022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2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顺酒德米”,尽管其中包含汉字“顺”和“德”,但汉字“顺”、“德”并非作为完整的地名元素存在于商标中。申请商标“顺酒德米”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直接指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顺酒德米”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直接指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