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_商标局_“贝壳金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5181053号“贝壳金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8598号重审第0000002429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8598号《关于第25181053号“贝壳金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56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26391817263923号“贝壳金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归于同一主体,其间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不存在先权利障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转让程序,均已归属于本案申请人所有。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经商标转让程序,均已归属于本案申请人所有,其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油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