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momon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006941H号“momon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58770号重审第0000002298号

       

      申请人:NYKY 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方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58770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006941H号“momon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1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高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北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58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及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高院判决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6765047号“mom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婴儿裤(内衣)、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舞蹈服”等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已经消失,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结论予以纠正,基于本案事实变更,原判决和被诉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二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第18559526号“mo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防水服、游泳衣、凉鞋、帽、长袜、腰带”等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109468号“桃媚mom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裘皮服装、驾驶员服装、体操鞋、帽子、袜、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字母“momoni”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字母“momomi”、“momon”仅相差一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裤(内衣);服装;服装;滑雪手套;围脖;裘皮披肩;西服袋巾;包头巾;婴儿全套衣;服装;防水服;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舞蹈服;手套(服装);手笼(服装);连指手套;围脖儿;围巾;薄软绸大手帕(服装用品);领带;披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裤(内衣);服装;服装;滑雪手套;围脖;裘皮披肩;西服袋巾;包头巾;婴儿全套衣;服装;防水服;雨衣;化装舞会用服装;舞蹈服;手套(服装);手笼(服装);连指手套;围脖儿;围巾;薄软绸大手帕(服装用品);领带;披肩”等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乳罩;紧身胸衣(内衣);胸衣;单衬衣;衬裙;紧身围腰(女内衣);紧身衣裤;带兜帽的夹克;吊带衫;贴身衬衣;背心;女式内裤;内裤;贴身短内裤;丁字裤;丁字裤(内衣裤);女裙裤;(美洲热带土著民族穿的)三角布裤头;平脚短裤;内裤.;工装裤;裤子;内衣;袖口(衣服);女睡袍;睡衣裤;睡袍;套头衫;浴衣;夹克(服装);裙子;防水服;女用背心;开襟羊毛衫;紧身套衫;衣领(衣服);裘皮服装(衣服);服装;毛衣;马甲;结婚礼服;套头衫.;紧身衣裤.;田径服;防风夹克衫;紧腿裤(裤子);大衣;和服;男用无袖短上衣;衬衫;马球衫;百慕大(齐膝)短裤;裤子.;连衣裙;宽松女衬衫;牛仔裤;套服;T恤衫;短裤;长袖运动衫;游泳帽;游泳衣;(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体操服;驾驶员服装;服装;靴帮;足球鞋;鞋用防滑配件;短靴;鞋内底;鞋跟;鞋;体操鞋;运动鞋;靴;滑雪靴;单板滑雪靴;拖鞋;凉鞋;浴室拖鞋;浴室凉鞋;鞋尖;鞋后跟;鞋用滚边;鞋底;鞋用金属配件;鞋面;鞋(脚上的穿着物);风帽(服装);贝雷帽;帽子(头戴);帽;无沿便帽;帽子;连裤袜;紧腿裤(暖腿套);短袜;吸汗长袜;袜带;长袜;吊袜带(长袜用);吊袜带;吸汗袜;袜;吊带;腰带;束腰带;服装带(衣服);背带”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