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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328590 - 商评字[2018]第0000110153号重审第0000002295号 - 申请人:MOUNTRIGI MANAGEMENT GROUP LTD

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13285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0153号重审第0000002295号

       

      申请人:MOUNTRIGI MANAGEMENT GROUP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0153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85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118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部分商品上被撤销,引证商标四被撤销,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已发生变化,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监视器(计算机硬件)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在计算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和电影娱乐和教育计划领域视频录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自动分配机、电话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石峰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