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23575594号“FIRST RESPONS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3800号重审第0000002323号
申请人:切迟-杜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3800号《关于第23575594号“FIRST RESPON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1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861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及我局被诉决定,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1992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