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帐房财税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30801号“云帐房财税机器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10266号重审第0000002325号

       

      申请人:南京云帐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0266号《关于第34530801号“云帐房财税机器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62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26000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驳回复审程序已经无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