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WO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208865号“WOK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62号

       

      申请人:广州沃刻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08865号“W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427236号商标、第19781363号商标、第24266168号商标、第23031570号商标、第16941221号商标、第1344692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呼叫或含义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水设备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龙头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管道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等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电加热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