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42872号“德 5”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627号
申请人:河北德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42872号“德 5”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5809号“万德和阗 德及图”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58529号“德及图”商标、第35689570号“徳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2487号“JADE ART及图”商标、第7428582号“德”商标、第7579634号“中海润德及图”商标、第9699946号图形商标、第9706696号“德德”商标、第9980454号“德”商标、第11672446号“三德名师点拨 德 INSPIRING&ENABLING及图”商标、第13068353号“大德如阳 德及图”商标、第15701681号“德纳森大医养生 德 DONATION BIG MEDINCINE SINCERE REGIME及图”商标、第15706879号“德 龙德广济及图”商标、第26860611号“德 琦瑞德泽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