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81734号“金钢石JINGANGSH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65号
申请人:泉州市背靠背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之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81734号“金钢石JINGANG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079号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部分商品上已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龙头、地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二在“金属装货支架;金属管道配件;管道金属接头;金属接头;金属管夹”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其在金属结构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沐浴用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龙头、地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龙头、地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