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67165号“和温疗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599号
申请人:郑忠和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7165号“和温疗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未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取得了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文字释义、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荣誉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和温疗法”构成,该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标识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