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515006号“宏状元 現熬粥 粥1992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891号
申请人:南海双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15006号“宏状元 現熬粥 粥199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宏状元”,申请人存在在先核准注册的“宏状元”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粥”,用于“粥”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