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400283号“三一筑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73号
申请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0283号“三一筑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68202号商标(引证商标一)、第32282288号商标(引证商标二)、第34407873号商标(引证商标三)、第19051694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19783934号商标(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等待审理结束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媒体报道情况、经营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显著识别文字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