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2529681号“老路识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64号
申请人:北京识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擎(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29681号“老路识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创造而成的,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48887号“老路识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以书法作品表现的文字商标,用于指定服务商标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课程推广协议、票据、媒体报道、著作权登记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寻找赞助、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为他人的商品和服务进行市场营销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商业企业迁移、文件复制、绘制账单、账目报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老”字为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35类文件复制等指定服务上易误导相关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文
许建明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