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9160585号“以食汇友YISHIHUIYO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36号
申请人:苏州市惠得利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60585号“以食汇友YISHIHUIY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7064号“以薯汇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区别明显,共存于本案所涉商品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