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kyuni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95274号“Skyuni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551号

       

      申请人:广东中天空联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95274号“Skyun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43618号“SKY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含义、呼叫、整体外观差异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加之,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域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设计方面的培训、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Skyunicom”与引证商标“SKYUI”字母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