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594874号“鑫苗方玉颜坊XMF-YUYANFANG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00号
申请人:南京苗方御颜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94874号“鑫苗方玉颜坊XMF-YUYAN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不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配方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申请了一系列“鑫苗方玉颜坊”商标,且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及产品照片;所获荣誉;申请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苗方”,相关公众会把苗方与苗药联系起来,而“苗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国家确定的全国藏、蒙、维、傣、苗五大民族药之一,是贵州省少数民族惯用的药品,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