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3408018号“PRIME DIGITAL
INDUSTRIAL DESIG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102号
申请人:系斯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8018号“PRIME DIGITAL INDUSTRIAL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国际注册第989525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95402号“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07344号“48V PR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757869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09858号“Prime musi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59882号“德赛博格 DESAYBE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296130号“PRIME REA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640114号“Prime Sci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7606669号“Prime Electro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9148473号“PR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其中,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无效,引证商标十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四、五、七、八均处于驳回复审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在先案件对此予以确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至十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七、九已共存,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商标详情、举证商标商标详情、在先案件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八、十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至五为有效在先权利商标,引证商标七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prime”,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至五、七、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