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国际注册第837167号“REGINA CHAI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96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金凤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REGINA CATENE CALIBRATE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37167号“REGINA CH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45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2015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用于自行车,摩托车,陆地、空中或水上运输工具的链条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均不成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钱江摩托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具的“REGIN商标使用声明及意大利BenelliQ.J.SRL公司开具给钱江摩托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发票;
2.发货单;
3.被申请人企业宣传册;
4.合作客户企业宣传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复审答辩理由、证据以及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REGINA S.I.C.C.S.P.A于2004年8月26日提起国际注册申请,并申请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经我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用于自行车,摩托车,陆地、空中或水上运输工具的链条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由REGINA S.I.C.C.S.P.A转让给REGINA CATENE CALIBRATE S.P.A,即本案被申请人,复审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9月4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用于自行车,摩托车,陆地、空中或水上运输工具的链条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证据1钱江摩托进出口有限公司称其通过意大利BenelliQ.J.SRL公司从被申请人处采购“FEGINA”品牌的产品,但证据1BenelliQ.J.SRL公司出具给钱江摩托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发票实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被申请人未提交与意大利BenelliQ.J.SRL公司具有业务往来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据2为自制证据,并无报关单、提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证据3、4都是英文,依常识,并非在中国的宣传材料。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指定商品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威
胡钊铭
曲红阳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