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蚂蚁好保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484853号“蚂蚁好保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6182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84853号“蚂蚁好保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5612号“螞蟻工厰”商标、第18409215号“蚂蚁工坊”商标、第13591440A号“蚂蚁联盟ANTS ALLIANCE及图”商标、第29665455号“蚂蚁科学ANT SCIENCE及图”商标、第21312839号“蚂蚁公社Ant Commune及图”商标、第29785612号“蚂蚁优选课堂”商标、第30205630号“蚂蚁轻创”商标、第22485728号“蚂蚁信息”商标、第14167861号“蚂蚁创投”商标、第16006687号“蚂蚁网”商标、第22485776号“蚂蚁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五、六、七效力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四、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及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等宣传报道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至2019年7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所有人未提出续展申请。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八至十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4、引证商标六、七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该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蚂蚁好保险”构成,与引证商标二、八、九、十一“蚂蚁工坊”、“蚂蚁信息”、“蚂蚁创投”、“蚂蚁文化”及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识别文字“蚂蚁联盟”、“蚂蚁科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组织彩票发行、动物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经营彩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因引证商标一的状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八、九、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娱乐服务、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