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雅龙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51434号“优雅龙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23号

       

      申请人:翁龙振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中咨荣知识产权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1434号“优雅龙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24990号“龙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4月27日。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在先权利,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鲁寅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