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神仙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75384号“神仙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9号

       

      申请人:阜平县万鑫家庭农场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75384号“神仙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30936号“神仙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另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文字“神仙山”组成,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公共运输服务;货物航运;空中运输;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消费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神仙山”指定使用在“观光旅游运输服务;公共运输服务;货物航运;空中运输;旅游交通安排”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