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苏力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900369号“苏力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2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明昌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00369号“苏力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66556号“苏立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369487号“苏力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当前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苏力德”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苏立德”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而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