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ICHMAI 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7579043号“RICHMAI 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541号

       

      申请人:繁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南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9043号“RICHMAI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0812号“RICHM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3151号“有钱人RICH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于2019年3月27日有效期满,其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文字部分“RICHMAI”与引证商标一文字“RICHMA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