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0842682号“溢彩公益Yicai
Foundat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3309号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42682号“溢彩公益Yicai Found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0865号商标、第17080779号商标、第10525481号商标、第28755660号商标、第21823938号商标、第29720237号商标、第2806088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尚不确定,恳请待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0865号商标、第17080779号商标、第10525481号商标、第28755660号商标、第21823938号商标、第29720237号商标、第28060880号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复审认为,复审商标含有“公益”,易使公众对服务质量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针对新评审意见,重新提出以下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的公益品牌,提现申请人分享成功、奉献社会的理念,申请人可以作为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
申请人又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册、视觉标识及口号征集的微信文章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注册,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四被驳回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经纪、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外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公益”二字,“公益”一般理解为机构或个人的一种非赢利性质的活动,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即使申请商标曾经过使用,亦不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的合法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