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801943号“日月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413号
申请人: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801943号“日月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98504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引证商标的使用率和知名度较低,申请商标的出现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的“日月里”商标均已获得初审。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易被识别为文字“明里”,与引证商标“明里”视觉外观相近,存在呼叫相同的可能性,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饰面用胶合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