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929576号“ILLUMINATING THE
MARKE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656号
申请人:阿格斯媒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29576号“ILLUMINATING THE MARKE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申请人独创,并非固定词组,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在市场中大量使用,消费者对其已相当熟悉,识别度极高。申请商标已在众多国家和地区被消费者所接受。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订单、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ILLUMINATING THE MARKETS”可译为“照亮市场”,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张爽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