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5515948号“国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33号
申请人:广州国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5948号“国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国馆”是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而且,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已在先取得若干包含“国馆”二字的注册商标。经查已有若干国字头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不会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关系证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商标注册情况、相关判决书、宣传图片、销售及参展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国馆”指定使用在“笔记本;贺卡”等商品上极易使相关消费者产生误认,进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