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58784号“正 港泰土產食品公司監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21017号
申请人:港泰土产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8784号“正 港泰土產食品公司監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03409号“U正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