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Jane′s Costu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172476号“Jane′s Costu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313号

       

      申请人:广州品色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72476号“Jane′s  Costu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062984号“简J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01042号“JA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63866号“jane′s cloth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注册阶段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驳回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ane′s  Costume”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JANE”、引证商标三“jane′s clothes”相比较,均含有“Jane”或“JANE”或“jane”文字,其含义存在密切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泳衣、舞衣、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一般应不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游泳衣、舞衣、鞋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泳衣、舞衣、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