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876432 -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04号 -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48764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004号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764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82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771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复审程序,请求待其权利确定再进行评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注册情况、百度百科关于《大闹天宫》的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予以撤销,现处于诉讼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培养细菌用介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微生物用营养物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由纯图形构成,在描述事物、表现方式等方面构成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