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69811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30号

       

      申请人:北京丫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98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86531号“彼得贝尔 PETERB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968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452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857302号“全味通 QW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其他商标的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四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的构图要素基本相同,二者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及整体视觉效果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亦不能成为其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