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戟智 JIZH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8869565号“戟智 JIZH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2422号

       

      申请人:宁波戟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69565号“戟智 J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文字“戟智”、英文“JIZHI”及图形构成,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7031号“JIZHI”商标、第16773588号“良利达及图”商标的文字构成不同,二者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649559923783号图形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商标尚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二者在所示含义上亦存在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郭京平
    徐杭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