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311223号“frida mom”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687号
申请人:福达婴儿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伟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223号“frida mo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65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567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92486号商标、第7892487号商标、第12149000号商标、第137742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及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并存使用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张 静
王志焕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