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风炉 煮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597954号“风炉 煮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5269号

       

      申请人:厦门塘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7954号“风炉 煮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19294号“烧水煮茶 煮及图”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795920号“煮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引起混淆。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风炉 煮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烧水煮茶”、引证商标二“煮茶”相比较,均含有“煮茶”文字,含义亦存在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二者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