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藏京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6

     

    关于第36794270号“藏京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4380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4270号“藏京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最大的自营式电商企业。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02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权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现已超过一年,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6511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均由文字“藏京阁”组成,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5月11日